两部委:强化蛙类野生资源保护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

来源:人民网-美丽乡村频道

人民网5月29日电 为切实解决部分蛙类交叉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加强蛙类资源保护,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其他蛙类由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共同确定分类划分方案并适时调整相关名录。

《通知》指出,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把蛙类保护与当地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捕捞利用活动;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出售、购买、利用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的行为。

《通知》指出,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科学合理安排蛙类野外增殖放流,扩大种群规模,加强放流效果跟踪评估,保护种质资源。

《通知》要求,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创建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相关蛙类管理调整工作交接到位;要做好相关证件撤回注销和档案资料移交,主动告知从业者相关管理政策,优化办事流程;对于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完全交接到位的,可协商通过设立一定过渡期等措施,确保有关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通知》要求,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蛙类的养殖管理,强化苗种生产审批和监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内从事养殖生产的,要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通知》要求,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底调查,准确掌握蛙类野生资源状况,创建健全监测网络和保护体系,全方位提升野生蛙类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蛙类分布的自然保护区域、重要栖息地等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严防破坏野外生境等违法行为发生;要创建信息发布和有奖举报机制,主动公开蛙类野生资源和栖息地状况,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开展蛙类保护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蛙类保护的良好氛围。

《通知》强调,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推进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

《通知》强调,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保护力度。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确需捕捞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经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才能按限额捕捞。(实习生 段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