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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间之境

    一、阴间之含意圣经中对人离世后的去处往往称为阴间。但是「阴间」具有不同的意义。有时它是指人死后尸身埋葬之处,即是坟墓(例:创卅七:35;四十二:38)。有时它是指死后的情状,有别于人活着时所居的阳间(传九:10;伯十四:13;诗八十九:48;徒二:27,3l)。在这种意义上而言,信徒和非信徒之去所,并无分别。圣经中不但提到恶人死后下到阴闻,义人死后也是下到阴间(诗八十八:3;民十六:33)。

    然而有时阴间含有受苦受罚之意。在这种意义下,只有恶人才被记说下到阴间。例如耶稣在一个比喻中提到一个吝啬的地主,在世时宴乐享受,不顾穷人的痛苦,死后来到「阴间受痛苦」,因为他生存在火焰里,口渴难当(路十六:19-24)。而拉撒路则安居在先祖亚怕拉罕的怀抱中(22-23节)。耶稣曾形容阴间受罚的痛苦(太五:22;廿三:33;可九:47-48;参启廿:14;诗九:17)。

    二、天主教之特殊教义A、炼狱。根据天主教的教义,一般信徒在离世后并不直接进入天堂,而必须先入炼狱炼净他们的罪。这是因为天主教的教训称,洗礼只是洗净受洗之前的罪污和罪责,除非受洗人在受洗后立刻离世,他必须为受洗后所犯之罪作适当的付偿,因此必须先入炼狱一段时期。炼狱的痛苦和地狱的痛苦相似,但前者是暂时的,而后者则是永远的。炼狱教义的主要根据是次经马加伯书十二:39-45。

    逗留在炼狱期限之久长,须视生前罪恶之轻重多寡而定。但有一个缩短期限的方法,即是靠活人的代求,代行善工,及代讲施行弥撒。炼狱的教义引致赎罪券之推行。天主教会劝导信徒购买赎罪券,以减短已死亲友在炼狱之痛苦。结果当然形成以财赎罪的异端,与圣经中以恩赎罪及贫富相等的教训,完全相背。

    根据天主教的信仰,甚至教皇也须先入炼狱炼净,然后才能进天堂。惟一的例外是为道殉命的教徒,他们的流血牺牲可作炼狱受苦的抵偿。

    B、列祖狱。天主教相信,旧约的信徒在离世后,灵魂被幽禁在一处暂时拘留所,该处并无痛苦,但仍与神的荣光隔离,直到基督在地上完成救赎之工,死后往阴间之列祖狱报导喜讯,然后把他们从拘留所释放出来,带入天堂安享基督救赎之成果。他们的主要圣经根据是彼得前书三:19。

    但是这段圣经明明是指挪亚时代不信的人,与信从神的旧约圣徒无涉(20节)。何况第十九节是否是指基督死后三天中的行动,尚大有问题,因为他在十架上明明对那悔改的强盗说:「今日你要同我在乐园里了」(路廿三:43),可见基督之灵在死后并未下到阴间的所谓列祖狱去。

    C、婴孩狱。天主教相信,未受洗的人不能进天堂,因为耶稣说,「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灵生的,就不能进神的国」约三:5)。因此,凡是难产而出生的死婴,或在受洗前离世的婴孩,就不得进入天堂。然而,天主教也不愿称说这些婴孩会进地狱,故此另辟一个处所,宣称这些婴孩将进入所谓婴孩狱,该处既无痛苦,也无属灵的福气,是一个无声无色的处所。

    三、灵魂睡眠论近代的「安息日会」派及「耶和华见证人」坚认,人死后的灵魂即失去知觉,好似一个熟睡的人。他们的主要圣经根据是:第一,圣经称死去的人为睡了的人(约十一:11-14;太九:24;徒七:60;帖前四:13-14;林前十五:15);第二,圣经表示,死去的人没有记忆力成其它活动(传九:5-6,10;诗六:5;一五:17;但十二:2)。

    但是,这些经文乃是从人的观点来描写,并且以世界为活动的场所。因此,一个死去的人,的确酷似一个睡着的人;一个死去的人也不再有如当地在世时的各种活动。再者,保罗称死去的人为睡了之人,为要表明信徒复活的盼望和保护,安慰信徒中要因亲友离世而感到是永别。

    另一方面,圣经指出,人死后他的灵魂是有知觉的。保罗希望离世,因为死后他将立刻会与主同在。若是他的灵魂在死时进入无知觉的睡眠状态,而须俟基督再来之时苏醒,他的企望就没有意义了(林后五:4;腓一:23)。旧约信徒如亚伯拉罕,魔西等,也显然在离世后仍有知觉(路十六:19-31;太十七:3)。新约信徒的情况,也是相同(路廿三:43;徒七:59)。

    四、灭亡论上列教派也相信,恶人终久将会消灭一切的生存。他们的根据,主要有两点。第一,正面的根据。圣经应许信基督的人,获得永生,那末未信基督的人显然没有永生;没有永生就是指只有暂时的生命或生存。第二,反面的根据。圣经称说,凡作恶而不悔改的人,将会受灭亡的刑罚;灭亡必是指消灭。

    这种片面的解经忽视了圣经全面的教训。永生的相对面不是死亡,而是永死,即永远在死亡的境遇中,永远受罚,永远与主隔离(太廿五:41;帖前一:9;犹7节;启廿:10)。而且,圣经也清楚教训,义人和恶人都要得活受审(约五:28-29;徒廿四:15),恶人要受永远的刑罚(启廿:10)。

    五、二次机会论上述教派同时持守,人在死后及最后审判前,至少再有一次机会悔改。他们的主要论点是,神不会不给予那些在世时没有机会听到福音之人,另一个机会使他们能悔改,接受基督为救主的。这种观点没有圣经的根据,而以神的辩护者自居。事实上,神的公义不需要人的辩护(罗二:11-16;九:l4)。圣经明白教训,人的命运在离世后,不可能再有所改变(来九:27;路十六:26;彼后二:9;犹7节)。救恩只有在今世向世人提供(林后六:2;太廿二:1-13;廿五,l4-30),而神最后的审判也是按照今生的行动为标准的(林后五:9,10;加六: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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