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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七:人不是受害者

很多人把自己看成是自身所处环境的受害者。事实上,“受害者”这个词并非出自圣经。甚至是那些被人残忍虐待的人都不能被称之为“受害者”。当分析以上这个观点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思考“受害者”这个词。一个人由于他人罪行,受到了无端的对待,可以被视为一个受害者。我们的法律也会把他指定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

然而,围绕着“受害者”一词,往往会产生很多错误的想法。当所指的对象是受到伤害的人时,“受害者”这个词往往附带着“完全无辜”的概念。但就事件而言,事实很少如此;就人心而言,情况也绝非如此(诗14:2-3)。让我通过以下的例子来阐释一下。

如果你遵守交通规则,碰到红灯时把车停下,这时,有一醉酒驾驶者跟你的车追尾了,那么从法律上来讲,你在这起事件中是完全无辜的。这个醉汉醉酒驾车并与你的车相撞,显然是违背了神和人的律法。如果你倚靠神的恩典,带着纯正的动机下车并帮助这个醉汉,等到交警到来并查明情况(而不是因为他撞坏了你的保险杠,而对他大喊大叫),在这起事故中,从属灵上来讲,你仍然被认为是无罪的。然而,如果你认为自己比这个醉汉强,或是因为他的罪而看不起他,那么你就犯了骄傲的罪,在这起事故中,你也不再是无罪的了。

我并不是说,当我们犯罪时,神不会怜悯,他会的(来4:14-16;赛63:9)。我也不是说,神不会让肇事者承担完全的责任,他会的(结18:2、20)。但我们必须牢记,如果在事件中,我们的反应犯罪了,那么神同样会看见,而且会把这个罪看得跟其他罪一样严重(罗12:14-21)。我们必须视我们的罪与冒犯者的罪一样,都得罪了圣洁的神。

你这个人,为什么论断弟兄呢?又为什么轻看弟兄呢?因我们都要站在神的台前。经上写着:“主说‘我凭着我的永生起誓,万膝必向我跪拜,万口必向我承认。’”这样看来,我们各人必要将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说明。所以我们不可再彼此论断,宁可定意,谁也不给弟兄放下绊脚跌人之物。(罗14:10-13)

大多数人在回应别人的罪时,的确会犯罪,而且大部分人看自己的罪比别人的轻。当我们被人伤害时,记住一点对我们很有帮助,那就是,别人对我们所做的事没有哪一件比我们得罪圣洁的神来得更严重。因为我们生活中所行的善都应归功于神在我们身上的作为(耶17:9;太19:17;林前4:7),而且因为我们的罪,神的独生爱子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为的是偿还我们的罪(林后5:21;林前15:3)。我们知道自己的所思所行不比任何人强,因为我们时常犯罪。

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3:21-23)

其次,“受害者”这个词暗含的意思是“毫无意义的、永远不应发生的”事情却发生了。这种观点的危险是,忘记神在一个人生活中满有慈爱的主权(完全且有旨意的掌管)。可能有些事的确很悲惨,但神是知晓起初和末了的那一位,知道这件事可以如何效力,使人谦卑(伯42:1-6),吸引人归向他(约6:44),表明自己是比万物都伟大的神(耶32:17;创50:20),以及向受苦的人显明自己是避难所、力量和帮助(赛57:15)。

在这个堕落的世界上,只有神有能力使万事都互相效力,使我们得益处并使他得着荣耀;他从不会忽视一件事而去成就另一件事。我们必须要摒弃“这些事不应该发生在我们身上”的观点。难道神不是良善的吗?神会犯错吗?神缺少大能吗?显然,依照圣经教导,这些说法都不对。

我们晓得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罗8:28)

第三,“受害者”这个词常给人一种没有盼望的印象。面对所发生的事,认识神的人都是满有盼望的,他们有能力去胜过困难,以喜乐和感恩的心去生活。有时候,我们必须凭着信心,把圣经的真理和原则具体地应用在自己的景况和思想中(创50:20;约20:24-29;林前10:13;彼前1:6-7)。不幸的是,一些人却认为自己永远都不可能再过“正常的”生活了。这种说法的确很悲惨,因为它完全违背了圣经的教导。

愿恩惠、平安因你们认识神和我们主耶稣,多多地加给你们。神的神能已将一切关乎生命和虔敬的事赐给我们,皆因我们认识那用自己荣耀和美德召我们的主。因此,他已将又宝贵、又极大的应许赐给我们,叫我们既脱离世上从情欲来的败坏,就得与神的性情有份。(彼后1:2-4)

最后,“受害者”这个词往往会使人忽视个人的责任。这个概念把我们带回最初的话题中。就思想、行为、助益和人生方向四方面而言,成为“环境的受害者”这个概念表明自己可以免除任何的责任。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反应无能为力,自然就不能对它们负责。我曾听过这样一些言论,“其实,我的罪是由一种‘病’造成的,这种病源于发生在我身上的事”、“我变成这样都是由于父母的失败造成的”、“我现在变成这样,因为我们很穷,受到了许多坏的影响,我感到无能为力”或是“我得了一种病或体内失衡,这就是我犯罪的原因”。

这种推卸责任(不管是否明显)的做法是严重的问题。这些人都极力想为自己的罪开脱。当听到他们的借口时,我知道他们已经把自己的希望给抹杀了。很多时候,人们接受不合乎圣经的辅导(也有可能是从基督徒辅导员那里),受到一些错误信仰的鼓动。圣经教导我们,我们要对自己的每一个思想、言语和行为负责。

这样看来,我们各人必要将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说明。(罗14:12)

圣经清楚地教导我们,我们不管环境如何,都要对自己的罪负责,而不是念念不忘他人的罪。我们不应将自己的罪归咎于外在因素。在困苦的处境中,我们内心的罪容易显露,使得我们对这些处境作出回应并犯了罪。正因为我们里面存在罪,所以才选择去犯罪。基督徒有双重的责任,因为通过救恩和操练神的话语,我们不用再陷在罪中了。

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他同活。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着。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罗6:7-11)

很多时候,“受害者”这个词使人对自己持有错误的看法。当一个人采用受害者的思维模式思考时,他往往会渐渐变得自怜、自以为义或是没有盼望。那些认识神和遵行他真理的人,即使受到了极大的冤屈,也能够过合神的心意的生活。他们一定会将神的话应用在他们的处境中。

神能将各样的恩惠多多地加给你们,使你们凡事常常充足,能多行各样善事。(林后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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