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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正《论自由意志》

订正《论自由意志》
翻改第一部第九章
一、当我们仍逗留在罗马的时候,我们决定讨论邪恶的原因一问题。 讨论的原则,是靠上帝的帮助尽可能用理性的论据,来向我们的心智证实我们凭上帝的权威所已经相信的。 我们经过仔细的论理以后,大家同意邪恶只是由意志的自由选择而来,因此从此一讨论所产生的三部统称为《论自由意志》。 其中第二和第三部,是我在非洲受按立为希坡长老以后,尽我所能有的机会写完的。
二、在这三部里讨论了许多事。 有些问题当时发生,或是我不能解决的,或是需要长久的思考才能加以解决的,所以我们把它们搁置了下来。 但是不拘这些问题的答案是什么,或是当真理不明甚至有许多答案时,我们的结论总是:不拘真理是什么,我们显然应当将赞美归于上帝。 我们作了那次讨论,是因为有些人否认邪恶是从意志的自由选择而来,由是认为万有的创造主上帝该受责。 如是他们——摩尼教徒——就照他们邪恶的谬妄,企图将一个与上帝同永恒,不改变的恶神介绍进来。 因为这是我们所提出来辩论的问题,所以我们在三部中没有讨论上帝的恩典,即上帝用来预定祂的选民,并在那些善用自由选择的人里面预备好意志的恩典。 我们有机会提到这恩典的时候,只是顺便提到,并没有仔细加以维护,像在把它当作主题来讨论时一样。 究问邪恶的原因,是一回事,究问我们如何能够回到原来的善,或达到更大的善,又是一回事。
三、晚近发起的伯拉纠异端派,主张意志自由选择说,将上帝的恩典排除,因为他们认为恩典是按照我们的功德而给的,他们必不可夸称有我的赞助。 因为我在该三部中似为自由选择辩护所说的话,只是为该次讨论说的。 我在第一部里诚然说过:“恶行受上帝的公义所处罚,”又加上说:“除非恶行是出于故意,它受罚就不算是公义的”(一、1)。 再者,当我证明好意志是大善,真是胜于一切有形体和身外之物时,我曾说:“我想现在你能看到,我们的意志能够使我们享受或缺乏这种伟大而真实的善。 有什么像意志本身这般完全在意志的能力范围内呢?” (十二、26)。 在另一处又说:“那么,我们虽然向来不聪明,可是凭着我们的意志,我们应该得着一种可称赞和有福的生活,或一种可耻和无福的生活,对此有何可疑呢?” (十三、28)。 又在一处说:“由此可见,谁愿意过这种生活,只要他宁愿选择它过于那些易消逝的好东西,谁就容易得着它,只要他要它便行了,”(十三、29)。 又在一处说:“因为永恒律(对它我们要再予考虑)已经牢固不可破地规定,功德是出于意志,而有福是给善的报酬,无福是给恶的惩罚”(十四、30)。 又在一处说;“我们已经同意,每人选择所追求所依附的,乃是由于意志”(十六、34)。 在第二部中,我说:“就他是人而说,他乃是善的,因为他若愿意,他能过正直的生活”(一、11)。 又在一处说:“除非有这种意志的自由选择,我们就不能行事正直”(十八、47)。 在第三部中我说:“我们何必问那使意志从不变的善转到可变的善之活动,有何源头呢? 我们同意那是只属于心灵的,而且是自动的,所以是可责难的;在这事上,教训的整个价值就是在于它能使我们责难并约束这种活动,并使我们的意志离开低于我们的暂时之事,而转向永恒之善”(一、2)。 在另一处又说:“真理之声明明反对你所说的话。 ‘在我们能力以内’一语,除了是指‘能按我们的意志去行’以外,你不能想像它别有所指。 没有什么像意志本身一样,是完全在我们能力之内,因为它不迟延地立刻照我们的意志去行”(三、7)。 又在一处说:“若是当你看到你所当行的——虽然你只有在那不变真理的主里面才能看到——你便得了称赞,那位教训你当愿望什么,并将实行的能力赐给你,且不让你拒绝它而不受惩罚的主,更是多么当得赞美啊!” 然后又加上说:“假如应当是领受而定,又假如人受造就必然犯罪,那么他一犯罪,就作了他所应当作的。 但若这是邪说,那么谁也不被自己的本性强迫犯罪”(十六、46)。 又说:“什么能先于意志而为其原因呢? 不是意志是原因,如是在意志以外找不着什么原因,便是原因不是原因,如是意志不是有罪的。 不是意志本身是罪的始因,便是始因没有罪,罪除非归于犯罪者,不能归于什么。 罪除非归于那定意犯罪者,也不能合理地归于什么”(十七、49)。 稍后又说:“在不能提防的事上,谁都没有犯罪。 然而人犯罪是事实,所以人能提防罪”(十八、50)。 伯拉纠在他的书中引用了我的这些话。 我写了一本书答复他,题名为《论本性与恩典》(De Natura et Gratia)。
四、我在上述和类似的话里,没有提到上帝的恩典,因为那不是我当时所讨论的题目。 伯拉纠派就想到,或也许想到,我曾抱着他们所抱的观点。 然而,他们如此想,乃是想错了。 当然我们犯罪或行善,都是由于意志,正如我在以上的话里所说的。 但是,除非意志本身被上帝的恩典从罪恶的奴役中释放出来,并从上帝得到帮助来战胜它的恶,人就不能过正直虔敬的生活。 若是上帝使意志得释放的恩典并不居于意志活动以先,那么恩典便是按照意志的功德而给的,而不是恩典了,因为恩典原是白白赐与的。 我在其它小品文中充分讨论了这题目,将这些近来反对这恩典观的异端派加以驳斥。 可是甚至在《论自由意志》一篇中,即是这并非为反对他们,而是为反对摩尼教徒的一篇中,我对他们极其邪恶所企图否认的上帝恩典,也并不是完全缄默不言。 其实我在第二部中曾说:“除非它们是从众善之源上帝而来,且不说伟大的善,就连最小的善,也不能存在。” 稍后又说:“我们赖以正直生活的美德,乃是大善,而我们虽缺乏却仍能正直生活的身体上之美,乃是最小之善。 灵魂的能力,即我们若缺乏便不能正直生活的能力,乃是中等之善。 没有人能误用美德,但任何人都能误用或正用中等和最小之善。 没有人能误用美德,因为所谓美德,乃是将那些我们能误用的事善用,而一经善用,就不至于误用了。 因此上帝荣耀丰富的善,不仅将伟大的善,也将中等和最小的善供给了我们。 祂的慈爱固应当因大的善较因中等的善,因中等的善较因最小的善,而更多得赞美,但也应当因这一切善较祂若都没有赐下,而更多得赞美”(十九、50)。 在另一处又说:“你只要对上帝存尊敬的心,将你的感官,智力,或思想所接触的善,莫不认为是从上帝而来”(二十、54)。 在另一处也说:“但人堕落虽是由于自己的意志,他却不能靠自己的意志爬起来。 所以我们要以坚定的信仰抓住那从高天向我们伸出来的上帝的右手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同上)。
五、我在第三部中说了那一段由伯拉纠所引用的话:“在不能提防的事上,谁就都没有犯罪。 然而人犯罪是事实,所以人能提防罪”,然后立刻补充说:“但有些因无知而有的行动,乃是被判为错误而需加以纠正,正如经上所说的。 例如使徒说:‘我蒙了怜悯,因我是在不明白的时候而作的’(提前1:13);先知也说:‘求你不要记念我幼年的罪愆和我的无知’(诗25:7)。 一个人若有意行善却是不能,这也被判为非。 因此经上有话说:‘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又说:‘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罗8:18,19);又说:‘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作所愿意作的’(加5:17)。 这些话是从死里逃生的人所说的。 假若这是描写人的本性,而不是描写罪的惩罚,他的情形就不是有罪的。 假如人没有丧失他那受造并造得不能更好的本来的生存,并且不能成为更好的,那么他虽作恶,也是行他所当行的了。 但是人本来受造是善的,而他现在不是善的,因此他现在没有力量来变成善,因为他看不到他应当如何,或是因为他虽看得到,却不能作到他看得到他所应当成为的。 这就是他的惩罚。 每一公道的惩罚,是给罪的惩罚,也所被称为处罚;但若它是不公道的。 既然谁也不怀疑它是惩罚,它就是由不义的掌权者加于人的。 但怀疑上帝的全能和公义,乃属狂妄之举,所以这种惩罚是必定公道,因罪而施的。 任何不义的掌权者都不能擅权辖制,而为上帝所不知道。 谁也不能用恐怖或虐待强迫人的意志,以致使他所受处罚可以视为不公道的。 所以这仍然是因他被定罪而施的公道惩罚”(十八、50至51)。 在另一处我又说:“以假如真,以致无意中犯了错误,并且由于受肉体桎梏所加的痛苦和阻挡,以致禁止不住情欲的行为,都不是人在原来状态中的自然情形,而是他被定罪后所受的惩罚。 我们说人有自由行善的意志,乃是指人受造时所有的意志而言”(十八、52)。
六、于是在伯拉纠派异端兴起以前,我们就好像已经驳斥了他们一样。 因为我们说,一切的善都是从上帝而来——伟大的善,中等的善,和最小的善;在中等的善中,有意志的自由选择,因为它是我们能以误用的,可是我们若没有它便不能正直生活。 将它善用便是美德,而美德乃是谁都不能误用的大善。 因为照我所说的,一切善——伟大的,中等的,最小的——都是从上帝而来,所以自由意志的善用,也是从上帝而来。 这是美德,并被算为最大的善。 如是我继续讨论了罪所该受的痛苦。 上帝的恩典使他们从这痛苦中得释放,因为人凭着自己,即是由自己的自由选择只能堕落,但不能爬起来。 我们被定罪所该受的痛苦,产生无知和无能。 这是人生来便有的,除非靠上帝的恩典,谁也不能从这种邪恶得释放。 伯拉纠派不将这种痛苦归于公平的处罚,因为他们否认原罪。 但即使无知和无能是与生俱来的,我们也不当谴责上帝,而应赞美祂,正如我们在第三部中所辩明的。 这一辩论应被看为是反对摩尼教徒的,因为他们不承认那讲述原罪故事的旧约是圣经。 我们在使徒书信中所念的,他们竟敢无耻地说是伪作,而不是使徒们的真笔。 但为反对伯拉纠,我们必须为圣经全部辩护,因为他们说,他们接受全部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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