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业务快速增长,美国政府问责局(GAO)建议监管当局做出详细指引
[ 导读 ] 中国的助贷业务起于2011年,来源于线下银行与小贷公司的合作。助贷模式同时满足了银行和助贷机构双方的诉求。与中国一样,美国的助贷业务也在快速发展,引起了美国政府问责局(GAO)的关注

中国的助贷业务起于2011年,来源于线下银行与小贷公司的合作。P2P或其他互联网平台获得大量客户资源和数据,但缺乏资金或贷款资质,因此把客户推介给银行等具有资金和贷款资质的资金方,以获得盈利。

智库:助贷模式示意图

助贷模式同时满足了银行和助贷机构双方的诉求:银行方面,尤其是中小银行,助贷模式为银行克服了缺乏消费场景的不足,同时提供了更多信贷有效数据;助贷机构方面,助贷模式不仅能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还能借助银行的牌照在借贷业务上分一杯羹。

与中国一样,美国的助贷业务也在快速发展,引起了美国政府问责局(GAO)的关注。GAO于今年12月19日发布《FINANCIAL TECHNOLOGY: Agencies Should Provide Clarification on Lenders' Use of Alternative Data》(《金融科技:监管机构应该就放贷机构如何使用替代数据提供说明》)的报告。报告描述了金融科技贷款的两大趋势,审查了金融科技贷款机构使用非传统数据(替代数据)的情况,并对监管当局如何采取措施提出建议。

GAO描述的金融科技贷款机构与中国的助贷机构并非完全等同,但业务模式十分相似。助贷模式为信贷业务的发展带了潜在的增长,但也暗藏着数据滥用等风险。在数字时代,创新的科技与传统的行业相融合的过程中,这样的数据和合规风险的发生不会让人感到意外。智库认为,GAO对联邦监管当局提出的建议虽然是基于美国当前金融科技贷款机构与银行合作的现状和趋势,但对于同样处于金融科技时代、面临着助贷模式监管问题的中国而言,也不失为一种可借鉴经验。

智库对《金融科技:监管机构应该就放贷机构如何使用替代数据提供说明》报告进行解读,以期为中国监管当局如何管理助贷业务提供参考建议。

金融科技贷款的两大趋势

金融科技贷款主要是给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目前呈现两大趋势:一是贷款数量增长,二是与银行合作加强。

贷款量增长。GAO发现,金融科技放贷机构的贷款量近年来不断增长,预计未来还将继续增长。其中,GAO访谈的10家金融科技贷款机构里,个人贷款从2013年到2017年增长了7倍(从25亿美元至177亿美元)。小企业贷款和学生贷款也有所增长。

与银行合作加强。金融科技贷款机构与银行合作进行联合贷款。金融科技贷款机构根据银行的承销标准,使用自身的数据和技术来构建借款人的信贷模型,再从银行购买贷款并将其出售给投资者或将其存放在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上。

替代数据的使用

金融科技利用技术和创新来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科技贷款机构(助贷机构)使用替代数据来作为传统信贷数据的补充,进行信贷决策、检测潜在欺诈风险。替代数据是指国家消费者报告机构在计算信用评分时传统上不使用的信息。替代数据可能是与传统数据类似的财务性数据,例如按时租金支付情况;也可能是借款人的教育机构和学位等非财务性数据。

在信贷决策中使用替代数据可能带来潜在利益(例如信贷扩张)和风险(例如可能产生不同影响和其他公平借贷问题)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BCFP)和联邦银行监管机构通过收集信息和撰写替代数据报告来监控金融科技贷款机构对替代数据的使用,但他们没有向金融科技贷款机构和银行提供在承销中如何使用数据的具体指导。例如,BCFP的公平贷款审查程序和银行监管机构关于风险的第三方指导并未明确机构对替代数据的适当使用的看法。

对金融科技贷款机构而言,明确的指导意见将有助于减少监管不确定性,监管不确定性是进一步金融创新扩大信贷渠道的障碍;对与金融科技贷款机构合作的银行而言,明确如何适当使用替代数据将有助于管理与这些金融科技贷款机构的关系。

监管当局应当明确如何使用替代数据

GAO认为, BCFP和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应分别与金融科技贷款机构和银行就承销过程中如何适当使用替代数据进行明确沟通

减少监管的不确定性,将有助于金融科技贷款机构在使用这些替代数据的同时遵守公平贷款的相关法律,也能降低银行与金融科技贷款机构合作可能产生的风险。

中国监管的启示

2017年12月,银监会网贷整治办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助贷机构应回归本源,不能收取利息费用。

根据《通知》的要求,助贷机构不能直接为银行提供风控,而是转为风险评估。非持牌机构也不能再对信贷进行兜底。《通知》明确了助贷机构对业务范围,对网络贷款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但是,跟美国一样,关于助贷机构应使用何种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数据收集和使用不当,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另外,《通知》规定非持牌机构不得收取利息费用,但是没有对其他费用进行明确和限制,可能还会存在有些助贷机构收取其他费用过当,导致真实借款利率过高的情况。

智库认为,对于助贷和P2P等金融新业态的监管,中国监管机构可以借鉴GAO对美国监管当局的建议,对各业务的开展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将能在保证行业稳定的同时,促进行业的发展。

以下是GAO报告的链接 https://www.gao.gov/products/GAO-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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